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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科技大学奖学金制度规定(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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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规范我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,鼓励学生勤奋学习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的全面发展,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与评选
第二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。优秀学生奖学金,用于鼓励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品学兼优的学生;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较好,在学业、体育、文艺、科研、精神文明等某一方面特别优异的学生。
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,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毕业生只评单项奖学金。
第四条 凡我校按国家计划招生的有正式学籍的本、专科学生,具备下列条件者,均可参加奖学金评选。
1 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现行政策,积极要求进步 ;
2 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,品行端正,无违法违纪、受到法律和校纪处分;
3 、学习态度端正,目的明确,勤奋刻苦,热爱所学专业,成绩优良,学期内无学分绩点为零的课程;
4 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,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;
5 、积极参加社会工作、体育锻炼、文艺活动等。
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
一、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,各等级金额及比例如下:
1 、特等奖学金,每人每学年 3000 元;
2 、一等奖学金,每人每学年 2000 元,比例为百分之五;
3 、二等奖学金,每人每学年 1000 元,比例为百分之十;
4 、三等奖学金,每人每学年 500 元,比例为百分之十五。
二、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条件:
1 、凡符合参评条件,本学期综合测评德育素质测评成绩 18 分及以上,平均学分绩点达 4 分,单科学分质量绩点 3 分及以上,体育素质测评成绩 7 分及以上,可获得特等奖学金;
2 、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由各院(系)根据参评条件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,按比例评选产生。
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选
一、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100 — 1000 元。
二、单项奖学金的种类、条件及比例:
1 、 工作成绩突出奖
担任校、院(系)、班学生干部,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工作踏实肯干,责任心强,坚持原则,团结协作,严于律己,有开拓和创新精神,成绩突出者,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% ,奖金 200 元。
2 、 科技创新奖
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;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、市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;在科技制作、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者,奖金 1000 元。
3 、竞赛优胜奖
积极参与各项竞赛活动,在校际统考、单科竞赛、市级及以上体育、文艺等竞赛中获前三名者,团体赛参照个人赛情况酌情处理,奖金 200 元。
4 、社会活动奖
担任社会工作,组织策划社会活动,为学院、学校做出重大贡献,为学院、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,奖金 1000 元。
5 、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
道德品质高尚,能够舍己为人,勇于抢救国家财产,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,受到院(系)级及以上党、政、团组织表彰者;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一贯表现突出,做出显著成绩者,奖金 200 元。
6 、 学习进步奖
学习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,奖金 200 元。
7 、 自强不息 立志成才奖
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、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,顽强拼搏,自强不息,刻苦学习,学习成绩优良,全面发展,表现突出者,奖金 500 元。
8 、 志愿者服务奖
在院(系)、校级及以上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,表现突出者,奖金 100 元。
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
第七条 各院(系)在学生学期个人总结、班级讲评的基础上进行测评,依据综合测评结果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件评选,将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在本院(系)进行公示。如实填写有关表格,按时上报学生处,经审核向全校学生公示后,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。
单项奖学金由各院(系)、校团委、体育系或其它有关单位推荐,经学生处审核向全校学生公示后,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。
第四章 评选过程中的有关规定
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后出现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并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者,当即停发其奖学金。
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一定要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对不认真考核,甚至在评定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,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
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,由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十一条 各项奖学金统一归学生处负责审核,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,财务处核准,各院(系)统一领取,按时发给获奖学生,不得克扣。
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,单项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。
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评定结果公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处提出异议,校学生处应在接受后 3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,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。
第十四条 各院(系)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奖学金评定细则,报学生处审核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奖学金制度自行停止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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